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902號
原 告 億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生財
上列原告與被告姚陳碧珠、姚啟仁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
聲請對被告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等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是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伍佰玖拾貳萬貳仟肆佰壹拾壹元,應繳
第一審裁判費伍萬玖仟柒佰零柒元,扣除原告前為聲請支付命令
所繳之裁判費伍佰元,尚應補繳伍萬玖仟貳佰零柒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 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詹佳佩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