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889號
SLDV,101,補,889,201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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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89號
原   告 温文星
上列原告與被告環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范名俊間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壹佰零壹萬捌仟陸佰叁拾伍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
壹仟零玖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珮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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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環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