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84號
原 告 誠和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劉秀梅
上列原告與被告徐進忠、徐櫻君及徐鴻仰間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
產分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壹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玖佰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許竺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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