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70號
原 告 立翔機電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明達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支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柒拾肆萬伍仟柒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捌仟壹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燁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記官 謝達人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