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49號
原 告 林金朝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昂震(即林文献)等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
佰陸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陸仟捌佰肆拾元,扣
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陸
仟叁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吳昀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