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09號
原 告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被 告 現代印染整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聰敏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依強制執行法第120 條第2 項規定提起確認之訴,請求
確認被告與訴外人成暘實業有限公司間蒸氣買賣之債權存在,因
原告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
定,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絲鈺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高玉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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