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808號
SLDV,101,補,808,201210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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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808號
反訴原告
即 被告  鄭光琛
      鄭有諒
      鄭登財
      林鄭雪
      鄭樹
      黃鄭心
      鄭麗美
      鄭媛心
      鄭惠美
      鄭智元
      鄭金順
      鄭炎祥
      鄭光復
      鄭光銘
      鄭戴玉雲
      鄭麗娟
      鄭麗雅
      鄭秋敏
      鄭秋雯
      鄭俊得
兼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貞義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陳宗棋陳木村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反
訴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反訴原告請求反訴被告拆除反訴
被告於兩造共有之新北市○○區○○里○段○○○○○段000 地
號土地上所圍鐵絲網圍籬並回復原狀,係就反訴被告占有該共有
物特定部分之全部,為本於所有權之請求,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陸拾肆萬貳仟肆佰壹拾元(計算式詳
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參佰參拾伍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佳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詹淳涵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單位新臺幣,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臺北市○○區○○里○段○○○○○段000 地號土地:
7,900 元/ 平方公尺(101 年1 月公告現值)x 207.9 平方公尺
(占用面積)=1,642,41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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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