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消債更字第一三二號債 務 人 林芝琳(原名林欣儀)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八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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