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免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消債再聲免字,101年度,7號
SLDV,101,消債再聲免,7,201210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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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一○一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七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莊蕙霞(原名莊秀好)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清算事件聲請免責,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債務人莊蕙霞(原名莊秀好)應予免責。
理 由
一、按「按本條例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 前,消費者依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受不免責裁定者, 得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為免責之聲請。」民國一 百零一年一月四日修正公布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五 十六條第二項定有明文。其立法理由略以:「本條例一百年 十二月十二日修正條文施行前已經法院依本條例第一百三十 四條第四款規定裁定不免責之債務人,雖無再重複進行原已 終止或終結清算程序之實益,惟為使其仍得重建經濟生活, 及避免法律關係久懸不決,無論該裁定是否確定,明定其得 於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二年內,依修正後之規定聲請免責, 爰增訂第二項。」是以,債務人前經法院依修正前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四款事由裁定不免責確定者, 得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條文施行之日起(即一百零一 年一月六日起)二年內,向法院為免責之聲請,並由法院依 修正後之規定審理。
二、次按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 得或其他固定收入,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 活費用之數額後仍有餘額,而普通債權人之分配總額低於債 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 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 但債務人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債務人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為不免責之裁定,但債務人 證明經普通債權人全體同意者,不在此限:於七年內曾依 破產法或本條例規定受免責;隱匿、毀損應屬清算財團之 財產,或為其他不利於債權人之處分;捏造債務或承認不 真實之債務;聲請清算前二年內,因消費奢侈商品或服務 、賭博或其他投機行為,所支出之總額逾該期間可處分所得 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半數,或所 負債務之總額逾聲請清算時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之半數, 而生開始清算之原因;於清算聲請前一年內,已有清算之 原因,而隱瞞其事實,使他人與之為交易致生損害;明知 已有清算原因之事實,非基於本人之義務,而以特別利於債



權人中之一人或數人為目的,提供擔保或消滅債務;隱匿 、毀棄、偽造或變造帳簿或其他會計文件之全部或一部,致 其財產之狀況不真確;故意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 實之記載,或有其他故意違反本條例所定義務之行為,修正 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三十四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立法目的,在於使陷 於經濟上困境之消費者,得分別情形依該條例所定重建型債 務清理程序(更生)或清算型債務清理程序(清算)清理債 務,藉以妥適調整其與債權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之權利義務 關係,保障債權人之公平受償,並謀求消費者經濟生活之更 生機會,從而健全社會經濟發展;消費者依清算程序清理債 務,於程序終止或終結後,為使其在經濟上得以復甦,以保 障其生存權,除另有上述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 條、第一百三十四條所規定不予免責之情形外,就債務人未 清償之債務採免責主義(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條、第一 百三十二條立法理由參照)。
三、經查:
㈠債務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清算事件,經本院於九十 九年一月十一日以九十七年度消債清字第四十號裁定自同年 月十五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並命本院司法事務官進 行本件清算程序。嗣本院司法事務官認債務人之財產,應不 敷清償清算財團費用及財團債務,而於同年八月十八日以九 十九年司執消債清字第九號裁定終止清算程序。再經本院於 同年十月十五日以九十九年度消債聲字第六十八號裁定認債 務人於經濟狀況不佳之情形下,猶恣意花費超過個人經濟能 力所能支應之範圍,致資力惡化陷於負擔更高額債務之處境 ,堪認債務人於開始清算原因之發生為可歸責,符合修正前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四款所定應不予免責 之情形,裁定債務人不免責確定,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 卷宗核閱屬實。是債務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修正條文施 行後二年內之一百零一年六月五日,依修正後消費者債務清 理條例第一百五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為免責之聲請,本院自應 依前揭修正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相關規定審理之,先予 敘明。
㈡經本院通知全體無擔保債權人及債務人,對於債務人是否應 予免責具狀及到場陳述意見:
⒈債權人方面:
①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述略以:債務人於九 十五年八月至九十七年七月並無消費,債務人是否免責 ,請本院依法裁量等語。




②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述略以:何以債務人於經 濟狀況拮据之情況下,仍有資力請代辦公司處理本件清 算程序,請本院依法審酌債務人是否應不免責等語。 ③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述略以:債務人目前工作 及實際收入狀況為何?扣除必要支出後是否尚有餘額? 若有,則債務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 條規定不免責。又債權人係基於風險控管之考量,始於 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之前,杜絕其借貸及信用卡管道 ,債權人此舉雖有效防止債務人之債務缺口持續擴大, 卻也導致債權人無法提出債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有奢侈 、浪費之消費事實。倘本院僅以此作為是否免責之判定 ,恐有過度助債務人脫免債務之虞。為符合消費者債務 清理條例第一條規定之意旨,避免債務人濫用免責制度 產生道德危險,本院對於不免責事由應予更嚴謹之考量 等語。
④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述略以:依債務人之 消費明細內容,多有刷卡繳交美商康健人壽等保險費之 紀錄,債務人卻未將之登載於財產清冊,亦未就此提出 說明,應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 、第八款不免責規定之適用等語。
⑤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述略以:債務人於九十四 年一月間申請信用代償貸款三十五萬元,卻於代償後復 又動用已清償之信用卡及現金卡,債務人未考量己身收 入,不知節制,俟債務超過本身負擔,再尋求消費者債 務清理條例免責,恐非社會觀感所能認同等語。 ⑥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述略以:債務人於本件清 算程序,並未清償任何款項,不同意債務人免責等語。 ⑦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述略以:債務人明知經濟 狀況有困難,仍持信用卡消費非屬通常生活所需,並僅 以最低應繳方式攤還,導致債務日益增加,且依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四十二條規定,債務人亦應繼續清 償債務,使普通債權人均達其債權額之百分之二十,是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二 條規定,債務人應不免責等語。
⑧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述略以:請本院斟酌 債務人有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不免責 之情形等語。
⑨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述略以:消費者債務 清理制度並非將債務人恣意消費所造成之債務轉嫁債權 人負擔,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之相當期間內,利用信用



金融之機會,恣意為非屬通常生活所需之鉅額消費或負 擔過重之債務,而不在意日後履行返還之能力,反而算 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之不對等還款方案,濫用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規範意旨,規避其應負擔之償還責任,應 依消費者債務清理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四款、第五款規定 不免責等語。
⑩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述略以:債務人明知 其經濟狀況已有困難,猶持續借款及奢侈性消費,造成 負債惡化,並將此負債大於收入承擔之高風險逕行轉嫁 債權人承擔,不符公平原則。又債務人目前年約五十九 歲,應具工作能力與還款能力,理當竭力清償,以防止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遭濫用,阻礙社會經濟健全及影響 債權人公平受償機會。本院亦應詳查債務人有無消費者 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不免責之情形等語。 ⑪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述略以:債務人本非 屬高所得、高收入族群,卻未詳加考慮對信用卡消費能 否負擔,率爾消費行為,終陷於入不敷出之惡性循環, 自屬奢侈、浪費行為,而不應免責等語。
⑫滙豐(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述略以:債務人 於九十二年八月至九十五年五月共提領四十四次現金, 總金額四十八萬八千元,顯見債務人資金需求已超過日 常生活必要支出,其未撙節開支,避免不必要之開銷, 猶恣意花費,使無擔保債務累積至三百二十多萬元,已 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不免責情形。 又債權人於本件清算程序全未受償,請本院調查債務人 於九十七年一月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之實際所得情形及是 否領有社會補助,是否如債務人所陳全無收入,方能評 估其是否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三條不免 責情形等語。
⑬花旗(臺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述略以:經調閱 債務人之信用卡消費明細帳單,其顯係因「浪費」導致 不可負擔之債務,已符合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 十四條第四款規定不免責之情形。另依債務人之年齡等 各方面之考量,其仍有工作能力,自應勤勉工作,設法 解決債務等語。
⑭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述略以:債務人曾以信用 卡繳交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費,卻未於本院開始清算程序 時核實陳報該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而隱匿該財產,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八款規 定應不免責等語。




臺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陳述略以:債務人不符免 責之要件等語。
⑯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陳述略以:債務人在尚 有固定所得之前提下,不積極達成更生方案之可決,抑 或與各債權人勉力達成債務協商,請本院審酌債務人是 否藉提出較聲請清算前二年更形惡化之固定收入及財務 狀況聲請清算、脫免債務,而有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不免責之情形等語。
⑰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陳述略以: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債務人之交通違 規罰鍰,應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等語。
⒉債務人則陳述意見略以:債務人主要係因投資失利而負債 ,絕非奢侈、浪費之消費。債務人於九十三年至九十九年 聲請清算過程中,確已盡力清償債務,並於九十九年一月 迄今,多處謀職,但因年齡近六十歲而無法順利就業,復 以四女許慈芳罹患唐氏症,腦部發展遲緩,目前暫緩入學 ,於家中自學,學習生活常規,並需債務人全時陪伴,配 偶許弼程因繼承二點八坪土地,致無法申請任何社會補助 。目前債務人除靠配偶扶養外,生活費及許慈芳之醫療復 健費用,尚須女兒及女婿救急,實無法再償還債權人債務 ,懇請本院裁定予以免責。
㈢債務人係於九十九年一月十五日下午五時起開始清算程序, 並於同年八月十八日終止清算程序,已如前述。觀諸債務人 之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九十九、一百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 得資料清單(見本院一○一年度消債再聲免字第七號消債卷 第八十頁至第八十一頁),債務人於九十九年至一百年間確 無所得,且債務人係四十二年四月生,其四女許慈芳因腦部 發展遲緩,延遲就學,其配偶許弼程(原名許澤彰)名下確 繼承雲林縣北港鎮仁和段之土地,亦有債務人之全戶戶籍謄 本、臺北市市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臺北市適齡 兒童暫緩入學申請書、上開土地登記謄本、雲林縣稅務局地 價稅一百年繳款書在卷可稽(見同上消債再聲免卷第八十六 頁、第八十七頁、第八十八頁、本院九十七年度消債清字第 四十號消債卷第四十三頁至第四十五頁、第二○七頁至第二 一二頁),是債務人所陳其因年近六十歲,且因四女許慈芳 因腦部發展遲緩,延遲就學,並需債務人全時陪伴,配偶許 弼程因名下有繼承之土地,致無法申請任何社會補助,目前 倚賴配偶扶養及女兒、女婿貼補家用等情,應非子虛。是債 務人於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後,既無薪資、執行業務所得 或其他固定收入,自無修正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



十三條前段規定之適用。
㈣債務人係於九十七年八月二十日向本院聲請清算,此有本院 收狀戳附於其聲請狀可憑(見同上消債清卷第五頁)。是債 務人聲請清算前二年間之期間,應計自九十五年八月至九十 七年八月間。而揆之債權人所陳報之債務人消費明細及貸款 紀錄(見本院九十九年度消債聲字第六十八號消債卷第二十 六頁、第三十四頁至第三十五頁、第四十一頁至第四十六頁 、第五十一頁至第五十八頁、第六十二頁、第六十六頁、第 七十頁、第七十四頁至第九十七頁、第一○○頁至第一一六 頁、第一二○頁至第一二三頁、第一二八頁至第一四六頁) ,債務人之消費時間均在上開期間之前,是債務人亦無修正 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四款規定之適用。 ㈤債務人於聲請清算時,於其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中,固未記載美商美國人壽保險公司臺灣分公司(現為英屬 百慕達商友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邦人壽保險公 司)、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現為國際康健人壽 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康健人壽保險公司)之保單。惟債 務人於友邦人壽保險公司及康健人壽保險公司投保之保單, 因債務人於聲請清算前即未繼續繳納保險費,保單均已終止 或失效,有友邦人壽保險公司一百零一年九月五日友邦保行 字第一○一○一八三函、康健人壽保險公司同日(一○一) 康保字第二九六號函附卷足憑(見同上消債再聲免卷第一五 九頁、第一六○頁)。核與債務人陳稱當時係以信用卡扣繳 保險費,嗣後信用遭停卡,其未再繳納保險費,保險公司曾 向其催繳,並告知倘不繳納保險費,保單將停效,債務人於 聲請清算時,認該等保單應已失效,故未於財產及收入狀況 說明書登載等語(見同上消債再聲免卷第二一三頁)相符。 是上開保單既已終止或失效,而屬無保單價值準備金之保單 ,堪認債務人並無隱匿應屬清算財團之財產,或故意於財產 及收入狀況說明書為不實記載之情形,而無消費者債務清理 條例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二款、第八款規定之適用。 ㈥至債務人聲請清算,是否尋求法律扶助基金會之協助或另經 由代辦公司聲請,端視債務人是否符合法律扶助之要件及債 務人個人需求之考量,與應予免責之要件無涉。債務人聲請 清算,縱曾由代辦公司協助處理,亦不屬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一百三十四條各款所定應不予免責之事由。 ㈦此外,復查無債務人有何符合修正後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 一百三十四條其他各款所列之不免責情形,揆諸首揭規定及 說明,應以裁定免除債務人之債務。
㈧末按罰金、罰鍰、怠金及追徵金,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消



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款定有明文。債務人 對於臺北市交通裁決所負有罰鍰債務,不受免責裁定之影響 ,債務人仍有清償之義務,附此敘明。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萍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5 日
書 記 官 陳昭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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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商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臺灣永旺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