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55號
聲 請 人 陳素貞
代 理 人 張漢鴻
相 對 人 江金藏
謝祥光
上列聲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叁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0 年12月14日,以其所有 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江金藏對伊現在(包括過去所 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責任,設定新 臺幣(下同)6,000 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05 年12月1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 清償日,經100 年12月15日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江金藏於10 0 年12月15日向聲請人借用4,000 萬元,並交付100 年12月 15日發票、面額4000萬元,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予聲請人。詎 聲請人於101 年7 月15日向債務人提示未獲付款。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 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借據、本票等影本為證。二、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 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 條、第881 條之17分別定 有明文。是聲請拍賣抵押物者,須抵押權人始得為之。惟經 本院依職權向臺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調取聲請人聲請拍賣之 不動產即如附表所示之土地及建物謄本,其土地他項權利部 抵押權人僅餘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並無抵押權 人陳素貞之記載,本件聲請人之抵押權登記顯已塗銷,有臺 北市士林地政事務所101 年10月25日北市士地資字第101320 81500 號函及其附件土地、建物謄本在卷可稽,聲請人既已 非抵押權人,揆諸首揭法條,其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即有 未合,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附表:不動產標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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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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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權利範圍│備考│
│號│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小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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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北市│士林區 │至善 │2 │419 │田│484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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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台北市│士林區 │至善 │2 │420 │建│528 │全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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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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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建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平方公尺)│權利│備│
│ │ │ 建物門牌 │ 基地坐落 │ 主要建築 ├───────┬─────┤ │ │
│ │ │ │ │ 材 料 及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 │ │ │
│號│ 號 │ │ │ 房屋層數 │合 計│用途及面積│範圍│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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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8│台北市至善路2 │台北市士林區至│鋼筋混凝土造│1 層:141.23 │ │全部│ │
│ │2 │段421巷14號 │善段2 小段420 │2 層樓房 │2 層:141.23 │ │ │ │
│ │ │ │地號 │ │見使用執照: │ │ │ │
│ │ │ │ │ │84.90 │ │ │ │
│ │ │ │ │ │合計:367.3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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