呈報清算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更一字,101年度,2號
SLDV,101,司司更一,2,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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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更一字第2號
聲 請 人 李英武
上列聲請人聲報匯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伊為匯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匯英公司 )之代表清算人,乃依法聲請呈報清算人就任,並檢附選任 清算人之股東臨時會會議記錄、臺北市政府核准解散公函、 清算公告報紙、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監察人審查同意書 、股東會會議記錄、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簿、公司變更 登記表等為證,乃依法聲報清算人就任等情。
二、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15日內,將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就任 日期,向法院聲報,公司法第83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上開 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準用之,觀諸同法第334 條規定自明 。
三、經查,本件呈報清算人事件係由李英武聲報,惟查李英武及 第三人李英麗李英士業經本院100 年度司字第190 號101 年6 月19日裁定解任清算人,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 核閱屬實,聲請人已非相對人公司之清算人,其聲請即屬於 法不合,且為無從補正事項,自應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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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匯英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