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行清償債務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司字,101年度,322號
SLDV,101,司司,322,20121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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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司字第322號
聲 請 人 王保棋
相 對 人 明展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陳美玲律師
      李映怡律師
上列聲請人呈報明展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許可清償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債權人申報其債權之申報期間為民國10 1 年8 月11日起至101 年11月11日止,茲因相對人明展生醫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因尚積欠員工代墊款、代扣稅款、勞健保 、退休金、電信費等,為免因申報期間不得清償致產生因遲 延給付所生之損害賠償或滯納金等責任,且相對人資產總額 達新臺幣( 下同) 1,663 萬2,373 元,負債總額僅151 萬1, 479 元。是相對人資產顯足抵償其負債。為此,爰依公司法 第328 條第3 項之規,聲請許可於上開申報期限內對如附件 1 至3 所示之債權人為清償等語。
二、經查,按清算人不得於公司法第327 條所定之申報期間內, 對債權人為清償,但公司之資產顯足抵償有擔保之債權因未 為清償,致遲延給付所負之損害賠償責任,經法院許可先行 清償者,不在此限,公司法第328 條第3 項固有明文。惟依 上開規定,法院得許可清算人提前於申報期限內為清償者, 以有擔保之債權為限,而所謂有擔保債權,應係指具有絕對 排他性之優先受償效力者而言,諸如具有抵押權、質權、留 置權等擔保之債權是,尚不包括僅具有債權效力性質之優先 受償債權在內。經查,附件1 至3 所示債權,稅款亦僅屬優 先於普通債權之優先債權,與公司法第328 條第1 項所謂之 有擔保債權係指具有物權效力者有別,且聲請人所提列稅款 為代扣員工稅款,屬預扣性質,尚無已屆清償期致給付遲延 而有損害賠償責任可言。另其餘債權亦均無優先受償地位。 是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公司法第328 條第1 項之規定不 符,洵屬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用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施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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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明展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