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01年度,603號
SLDV,101,司催,603,201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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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603號
聲 請 人 李旻蓁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提出能即時調查 之證據,以釋明證券被盜、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 、事實,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559 條、第284 條等規定自明 。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遺失如附件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云云 。
三、經查,聲請人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該證券被盜 、遺失或滅失及有聲請權之原因、事實,依上開規定,其聲 請即屬無從准許。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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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1年度司催字第60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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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臺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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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清水模有限公司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231,357元 │AB3161725 │101年8月30日 │
│ │ │限公司石牌分公司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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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清水模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石牌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