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20131號
SLDV,101,司促,20131,201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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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城市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雲舟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周文輝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 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城市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
    代理人徐雲舟
 (四) 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及請求利息利率為10%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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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