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20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城市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徐雲舟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周文輝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
(三) 具狀更正聲請人名稱為城市公園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
代理人徐雲舟。
(四) 陳明利息起算日為何日及請求利息利率為10%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