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9887號
SLDV,101,司促,19887,201210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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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88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勝民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呂婉玲即呂瑰麗發支
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不得行之;又支付命令之 聲請,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 條、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呂婉玲即呂瑰麗發支付命令,經本 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已於98年2 月26日遷出國外, 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 未合,應予駁回。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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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