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8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昌立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摩克動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
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徐龍翔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
(三) 陳明請求之標的金額,因聲請狀內未記載。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