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9660號
SLDV,101,司促,19660,201210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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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96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春之霖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游哲賢
一、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茲限債權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
  聲請:
 (一) 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 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陳春景之最新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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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