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薪資債權存在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06年度,274號
FSEV,106,鳳補,274,20170607,1

1/1頁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鳳補字第27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王采汝
上列原告與被告太平洋消防工程器材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薪資債
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以新臺
幣(下同)35,426元之債權額,聲請對訴外人鄭坤旺於被告太平
洋消防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為強制執行,惟經被告太平
洋消防工程器材有限公司以訴外人鄭坤旺並非其員工而聲明異議
,原告因而提起本件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從而本件原告就該
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其聲請執行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
的價額核定為35,42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
內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
               書 記 官 邱靜銘

1/1頁


參考資料
太平洋消防工程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