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二五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疏縱人犯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六○一
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公務員,因過失致職務上依法拘禁之人脫逃,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周青華於警訊及偵查 中之證述⑶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調查報告書及勘驗筆錄可證,被告罪證明確。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 六十三條第二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罰金罰鍰提高標 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