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1年度,16948號
SLDV,101,司促,16948,201210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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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169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邵秀玉
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葉海萍鄭筑文、陳
胞珠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各款之事項 ,否則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 提出之聲請狀所載,認有提出支票之退票理由單並陳明提示 日期、相對人即債務人葉海萍鄭筑文陳胞珠戶籍謄本及 表明對相對人即債務人葉海萍鄭筑文請求之依據等必要, 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5 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101 年9 月7 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 首開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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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