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配表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0年度,81號
SLDV,100,重訴,81,20121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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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81號
原   告 曹呂靜
訴訟代理人 陳世英律師
複 代理人 楊羽蘋
      王昱琁
訴訟代理人 林矜婷律師
被   告 徐小翠
訴訟代理人 岳珍律師
複 代理人 謝恩華律師
訴訟代理人 顏文正律師
複 代理人 施習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9 月11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及原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訴訟代理人顏文正律師之複代理人「施習盛律師、陳俊豪」之記載,應更正為「施習盛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陳俊豪為被告原訴訟代理人林李達律師之複代理人(本院 卷一第25頁),惟被告已於民國100 年8 月22日解除林李達 律師之委任(本院卷一第第166 頁),是本院前開之判決原 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藍雅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張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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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