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1年度,204號
SLDM,101,簡,204,2012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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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簡字第204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權銘
選任辯護人 謝維仁律師
      孫銘豫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續
字第106 號),被告自白犯罪(100 年度訴字第219 號),本院
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 文
吳權銘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壹年拾月,緩刑貳年,並應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至丁肇毅所指定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如附表所示之本票叁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吳權銘明知丁耀華(已於民國97年5 月27日死亡)並未積欠 其債務,且未得丁耀華之授權或同意簽發本票,竟基於意圖 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之接續犯意,先於97年2 月12日 、同年3 月15日、同年4 月16日,在其位於臺北市○○區○ ○路2 段116 號7 樓之住處,以不詳方式盜用丁耀華之印章 蓋印於如附表所示本票之發票人簽章欄及金額欄位內,並偽 簽丁耀華之署押及自行填寫本票上之發票日期、票面金額、 到期日等項目,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張,嗣後吳權銘丁耀華已然死亡,無人知悉彼等間債權債務關係,竟於97 年9 月間某日,在某處,持附表所示3 張本票向丁耀華之再 婚配偶楊克安索討債務而行使之,楊克安誤信為真,遂於98 年6 月14日,將屬於丁耀華遺產之臺北市○○區○○路3 段 30 巷6號4 樓之4 層、5 層、地下二層停車位及所坐落之土 地,以新臺幣(下同)1,300 萬元出售予吳權銘之際,同意 吳權銘以如附表所示本票債權260 萬元抵銷部分買賣價金, 惟丁耀華前妻之子丁肇毅丁耀華之弟丁耀昇嗣後接獲楊克 安通知得依法優先承購上開房地時,發覺有異,經報警處理 ,始悉上情。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吳權銘於本院審理程序時坦認不諱( 見本院卷第81頁正反面),並有證人即共同被告楊克安、證 人丁耀昇於警詢時之證詞(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 度偵字第19808 號卷第4 頁至第7 頁、第10頁至第11頁、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582 號卷第18頁至第 21頁、第22頁至第26頁),以及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存證信 函、法務部調查局99年1 月4 日調科貳字第09800626440 號 函暨所附鑑定書、彰化商業銀行內湖分行100 年2 月1 日彰



內湖字第1000229 號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 西分行100 年2 月1 日渣打商銀SCB 關西字第1000000006號 函、通話紀錄、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關西分行10 0 年2 月18日渣打商銀SCB 關西字第1000000011號函、彰化 商業銀行內湖分行100 年2 月15日彰內湖字第1000343 號函 、彰化商業銀行竹東分行100 年2 月16日彰竹東字第100021 5 號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東分行100 年2 月18日渣打商銀SCB 竹東字第1000000010號函、法務部調查 局100 年3 月7 日調錢參字第10000095180 號函、永豐商業 銀行作業處綜合作業中心100 年3 月14日作心詢字第100031 1118號函、彰化商業銀行竹東分行100 年4 月18日彰竹東字 第1000215 號函、永豐商業銀行作業處綜合作業中心100 年 3 月31日作心詢字第1000331104號函(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6212號卷第8 頁至第9 頁、第10頁至第 13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582 號卷第 341 頁至第345 頁、98年度偵續字第106 號卷第59頁至第60 頁、第62頁至第65頁、第75頁、第78頁至第89頁、第90頁至 第95頁、第96頁至第97頁、第99頁至第101 頁、第114 頁至 第115 頁、第14 2頁至第146 頁、第169 頁、第171 頁至第 174 頁)在卷可憑,此外,復有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張(影 本部分詳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他字第6212號卷 第14頁)扣案可佐,堪認被告所為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 應堪採信。是本件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以認定,應予 依法論科。
三、按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以取得票面價值之對價,固不另論詐 欺罪(最高法院25年上字第1814號,31年上字第409 號判例 可資參考),是被告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張,嗣後又持 該等偽造本票,向楊克安詐稱丁耀華積欠本票債務,致使楊 克安於出售房屋之際,允以部分價金抵銷該本票債務,其行 使偽造本票之對價係該票面價值,是其所為,係犯刑法第20 1 條第1 項偽造有價證券罪,至於公訴人於100 年8 月17日 提出之補充理由書中,認被告就以偽造本票之債權抵銷買屋 價金部分另涉犯刑法第339 條第2 項詐欺得利罪一節(見本 院卷第6 頁背面),顯然有所誤會。而被告於97年2 月12日 、同年3 月15日、同年4 月16日,盜蓋丁耀華之印章並自行 填寫本票上之發票日期等項,而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張 ,係本於同一約定,而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 法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 續施行,係屬接續犯,而為包括之一罪;又被告盜用丁耀華 印章蓋印、偽簽丁耀華署押之行為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階段行



為,而行使偽造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 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另刑法第201 條第1 項之偽造 有價證券罪為最輕本刑3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本件被告因 萌生貪念,竟偽造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張,並持向楊克安行 使,惟嗣因告訴人丁肇毅一方發覺有異,其犯行始而曝光, 告訴人丁肇毅亦未因此受有金錢上之重大損害,且參以被告 業與告訴人丁肇毅當庭達成和解及願支付賠償(見本院卷第 81頁至第82頁),足見被告犯罪情節尚非重大,仍值憫恕, 縱科以法定最低刑度之刑,猶嫌過重,本件情輕法重,爰依 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 、對被害人造成之損害非鉅,以及事後坦承過錯,態度堪認 良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以資懲儆。而被告 前於77年間雖曾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76 年度交上訴字第402 號判決處有期徒刑4 月,緩刑4 年,並 經最高法院以78年度台上字第1336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惟 該案已緩刑期滿,而緩刑之宣告未經撤銷,是其上揭刑之宣 告,依刑法第76條之規定已失其效力,而與未曾受有期徒刑 以上刑之宣告者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 稽,酌以被告因一時失慮,致罹本件刑典,然事後坦承犯行 ,與告訴人達成和解,並經告訴人同意對被告宣告緩刑(見 本院卷第82頁),堪認被告經此刑之宣告後,應能知所警惕 而無再犯之虞,本院因認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規定,宣告緩刑2 年,並命 被告應於101 年12月31日前,將50萬元賠償金匯入告訴人所 指定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 ,用啟自新。末查,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 張係被告所偽造, 應依刑法第205 條之規定宣告沒收,且被告於本票發票人欄 偽造之「丁耀華」署押共3 枚,係屬偽造有價證券之一部分 ,已因偽造本票之沒收而包括在內,爰不重複為沒收之諭知 ,至被告盜用「丁耀華」印章蓋用於如附表所示本票上之印 文6 枚,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後,認與丁耀華所用於臺新國 際商業銀行、彰化商業銀行、世華聯合商業銀行之印鑑章相 符(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8年度偵字第13582 號卷第 341 頁至第346 頁),復無其他證據可資認定該「丁耀華」 印章、印文係屬偽造,爰不依刑法第219 條宣告沒收,附此 敘明。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2 項、第3 項、第45 4 條第2 項、第450 條第1 項,刑法第201 條第1 項、第59 條、第74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第3 款、第205 條,刑法 施行法第1 條之1第1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六、本案經檢察官王啟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刑事第九庭法 官 劉育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朱宮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附表:
┌──┬──────┬──────┬────┬───────┐
│編號│ 發票日 │ 到期日 │票面金額│偽造之署押 │
│ │ │ │(新臺幣│ │
│ │ │ │) │ │
├──┼──────┼──────┼────┼───────┤
│1 │97年3月15日 │97年7月15日 │120萬元 │發票人「丁耀華
│ │ │ │ │」之署押一枚 │
├──┼──────┼──────┼────┼───────┤
│2 │97年4月16日 │97年6月16日 │40萬元 │發票人「丁耀華
│ │ │ │ │」之署押一枚 │
├──┼──────┼──────┼────┼───────┤
│3 │97年2月12日 │97年6月12日 │100萬元 │發票人「丁耀華
│ │ │ │ │」之署押一枚 │
└──┴──────┴──────┴────┴───────┘
所犯法條:
刑法第201條第1項
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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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竹東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有限公司關西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