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智易字第10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啟程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 年度偵
續字第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陳啟程原係位於臺北市大安區○○○路○ 段 2 號11樓之維丰利達商務有限公司(下稱維丰利達公司)之 副總經理,於民國99年11月離職後,另行開設星鎰數位有限 公司,販售與維丰利達公司相近之產品,陳啟程竟基於違反 著作權法之犯意,於100 年2 月10日某時,在其位於臺北市 ○○區○○路3 段56巷31號2 樓之住處,未經維丰利達公司 之同意,將其於任職維丰利達公司所拍攝如附件所示之維丰 利達公司享有著作權之影音著作共5 則(以下簡稱系爭影片 ),上傳至www.youtube.com 被告所申請之「dickchentw」 帳號,而供不特定之人瀏覽及下載,以此方式侵害告訴人之 著作財產權,嗣為維丰利達公司之員工上網發現後,報警處 理,始知悉上情。因認被告陳啟程涉有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非法重製他人著作罪嫌及同法第92條之以公開傳輸方式侵 害他人著作財產權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再按不受理之判決 ,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同法第307條亦有明文規定。三、查本件告訴人維丰利達商務有限公司,委任告訴代理人粘毅 群、劉宇哲,告訴被告陳啟程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起訴書認 係觸犯著作權法第91條第1 項及第92條二罪,依同法第100 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 回告訴狀1 紙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 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志宏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
書記官 劉致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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