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過失傷害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1年度,495號
SLDM,101,審交易,495,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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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1年度審交易字第495號
公 訴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連儀松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偵
字第57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起訴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此觀諸刑事訴訟法第23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 3 款、第307 條之規定自明。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詹霈妮告訴被告連儀松業務過失傷害之案 件,公訴意旨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2項前段之業務過 失傷害罪嫌,故依同法第287 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茲據告訴人與被告成立調解,被告已依調解內容賠償告訴人 ,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調解筆錄、匯款執據影 本及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 紙等附卷可參。依照首開說明,爰 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3 款、第307 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刑事第一庭法 官 劉瓊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吳尚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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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