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六一О號
原 告 生活大亨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洪秀蘭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拾參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生活大亨」社區十八號一、二樓之住戶,自民國八十三年四 月起至九十年八月止,共積欠管理費新臺幣(下同)十三萬四千元未付,迭催不 理,原告為合法成立之生活大亨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為此依法提起本訴。二、被告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抗辯稱未使用該住宅,亦未收 到繳費單,應僅需繳交一半之費用即可等語。
三、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繳交管理費收據一件、存證信函二件、生活大 亨社區第五屆第二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証明及 管委會會議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