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1年度,73號
KLDV,101,除,73,2012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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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73號
聲 請 人 牛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健祈
代 理 人 曾琨泓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 年10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1 張,前經 聲請鈞院以101年度司催字第18號公示催告,並已於民國101 年3 月3 日刊登新聞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 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除權判 決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票據法第 19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上開支票,業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催 字第18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9月 3 日屆滿,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新聞紙及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案卷核閱綦詳,然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從而,聲 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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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01年度除字第73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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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款人 │ 發票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受款人 │
│ │ │ │ │(新臺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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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牛頭通運股份有│玉山商業│民國101年2月│121564元 │0000000 │新海運輸倉│
│ │限公司(負責人│銀行基隆│29日 │ │ │儲股份有限│
│ │:曾健祈) │分行 │ │ │ │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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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牛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