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除字第65號
聲 請 人 沈德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 狀將付款人誤載為蕭如庭),業經本院以 101年度司催字第 14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在案,茲因申報期限已經 屆滿,無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除權判決等語。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 101年度司催字第14號裁定 公示催告,並由聲請人於民國101年2月21日刊登於太平洋日 報,有聲請人所提新聞紙 1件附卷為證,該公示催告程序所 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1年8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查明屬實,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洪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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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除字第6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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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票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民國)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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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蕭如庭 │基隆一信碇內│100年3月7日 │26,485元 │0000000 │ │
│ │ │分社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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