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地上權登記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1年度,306號
KLDV,101,補,306,201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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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林玉玟
上列原告與被告許榮欽等間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580,635元【計算式:公告地價13,500元/㎡×面積43
.01㎡=580,63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39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如期補繳。
二、被繼承人許查某高義男之繼承系統表及全體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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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