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基小字第1475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吳承州
被 告 周子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叁仟壹佰壹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仟叁佰陸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仟柒佰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黃永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潘端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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