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90年度,418號
CHEV,90,彰簡,418,20011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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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一八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蔡坤旺律師
  複 代理 人 簡維弘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確認鈞院九十年度票字第一六三六號民事裁定所示之本票金額計 新台幣壹佰零捌萬壹仟元,其中新台幣參拾陸萬玖仟參佰元之本票債權不存在。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鈞院九十年度票字第一六三六號民事裁定所示之本票金額計新台幣( 以下同)一百零八萬一千元,其中十六萬零七百五十元,原告於九十年四月十 一日僱用賴文秋運送越檜門斗、美松門斗、防水材料交給被告以供清償十六萬 零七百五十元本票票款,另其中七萬三千五百五十元,被告於九十年五月十五 日向原告收取柳安、聚炳烯、南洋實木門材料,以抵償本票票款,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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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