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三七六號
原 告 丙○○○○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炎生
訴訟代理人 王秀貞
被 告 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敏宗
被 告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⑴原告主張:伊執有被告甲○○○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盈昕公司)所簽發,經 被告乙○○背書,發票日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三日,未載到期日,票號TH0 000000號,面額新臺幣(下同)二十六萬元之本票一紙,詎屆期提示不獲 付款,為此爰本於票據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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