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101年度,4號
KLDM,101,重附民,4,2012100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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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重附民字第4號
原   告 王建國
法定代理人 李文娜
被   告 聯暄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志銘
被   告 夏漢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就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31
8 號違反引水法等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 504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就被告夏漢雄違反引水法等案件,提起本件附帶民 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志祥
法 官 藍君宜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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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暄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