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彰簡字第八二九號
原 告 寅○○
丑○○
庚○○
卯○○○
子○○
癸○○
午○○
巳○○
辰○○
壬○○
原告兼右十 辛○○
人共同訴訟
代理人
被 告 甲○○
乙○○
戊○○
丙○○
丁○○
己○
右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將原告所有坐落於彰化縣秀水鄉○○段六六一之一及六六一之九兩筆土地,於民國六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彰化縣彰化地政事務所以彰字第六三六六號收件,所登記之抵押權辦理繼承登記後,予以塗銷。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坐落彰化縣秀水鄉○○段六六一之一及六六一之九兩筆土地係原告之 父陳敏川所有,於民國六十四年五月二十九日向被告之父張元凱借款新台幣( 下同)三萬元,同時辦理抵押權設定,原告之父過世後,由原告等繼續返還所 借款項,已於八十四年四月七日清償完畢,詎料地政事務所不予受理,而被告 等人即繼承人於其父張元凱過世後亦不予理會,為此依法起訴,請求被告辦理 繼承登記後,塗銷抵押權等語。並提出土地登記簿謄本二份、抵押權債務清償 証明書一紙及戶籍登記簿謄本等為証。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