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八十九年度彰保險小字第三三號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律師
複 代理 人 劉思顯律師
被 告 乙○○○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陳麗如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保險金等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貳拾肆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參仟陸佰零壹元,後擴張聲明請求給 付原告新台幣玖萬陸仟玖佰伍拾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並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二、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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