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遺失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基簡字,101年度,1243號
KLDM,101,基簡,1243,201210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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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基簡字第12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薛紅蘭
上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1 年度偵字第373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薛紅蘭犯侵占遺失物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更正下列內容外,其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㈠犯罪事實第3 行至第4 行之「內含SIM 卡,廠牌為SAMSUN G ,序號為000000000000000 號」補充為「含黑色皮套1 只 、電池1 顆及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1 張、廠牌為SAMSUN G ,手機序號為000000000000000 號,價值約新臺幣16,000 元」。
㈡犯罪事實第4 行至第5 行之「將之侵占入己」補充為「將 之侵占入己,並將上開黑色皮套及SIM 卡丟棄」。 ㈢犯罪事實第5 行之「嗣經警據報後循線查獲」補充為「嗣 薛紅蘭於101 年8 月16日1 時12分許至22時41分許,以其所 申辦之門號0000000000號SIM 卡插入上開手機撥打使用,經 警調閱上開手機序號之通聯調閱查詢單,始循線查悉上情」 。
㈣證據欄補充:「被告雖辯稱其保留上開手機係在失主與其聯 絡,一個星期後,無人與其聯絡,其方因好玩而使用該手機 云云,惟被告於拾獲上開物品後,旋即將被害人之黑色皮套 及SIM 卡丟棄,被害人顯無可能再與其聯繫以取回遺失之物 品,是被告所辯顯無可採。況被告並未將拾獲之物品交由警 察機關辦理公告招領,反而係插入自己申辦之SIM 卡加以使 用,足認其確有不法所有之意圖」。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爰審酌被 告拾獲被害人遺失之手機,未交由警察處理,亦不思返還予 被害人,竟因一時貪念而侵占入己,顯然欠缺尊重他人財產 權之觀念,惟考量本案之手機及電池,業經被害人依法領回 ,且被害人亦明確表示不對被告提出告訴,兼衡被告為國中 畢業,智識程度非高,暨其生活狀況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 2 項,刑法第337 條、第42條第3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 條 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得向本院提起上訴。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5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連懿婷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7 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5 百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1年度偵字第3739號
被 告 薛紅蘭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敘述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如下:
犯罪事實
一、薛紅蘭於民國101 年7 月20日22時許,行經基隆市○○區○ ○路與仁一路口時,在地上拾獲黃薰慧所遺失之行動電話手 機一具(內含SIM 卡,廠牌為SAMSUNG,序號為00000000000 0000號),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侵占之犯意,將 之侵占入己。嗣經警據報後循線查獲。
二、案經基隆市警察局第一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1、被告薛紅蘭於警詢時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 2、證人即被害人黃薰慧於警詢時之指訴。
3、通聯調閱查詢單1 份及贓物認領保管單1 紙。 4、綜上,被告犯嫌已斟明確。。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 條之侵占遺失物罪嫌。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 條第1 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檢察官 蕭擁溱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林叔麗
附錄所犯法條:
刑法第337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 5 百元以下罰金。
附記事項: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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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