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88號
CYDV,101,訴,88,2012102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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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8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
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
被   告 朱麗莉
兼 上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朱敏溶
被   告 朱毓鈞
被   告 陳武益
被   告 王永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3日所
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 務局」之記載,應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 理處」誤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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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