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88號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廖一光訴訟代理人 湯光民律師被 告 朱麗莉兼 上一 人訴訟代理人 朱敏溶被 告 朱毓鈞被 告 陳武益被 告 王永清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之記載,應更正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當事人欄關於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 務局」之記載,應係「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 理處」誤載,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民一庭法 官 馮保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龍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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