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1年度,486號
CYDV,101,訴,486,201210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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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6號
原 告 游國欽

被 告 侯定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1,241,273元,雖已繳納裁判費13,375元,惟查原
告於訴訟中擴張訴之聲明為1,441,273元。原告追加後聲明第1項
之訴訟標的價額經計算後,應核定為1,441,273元,依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原告僅繳納
13,375元,尚欠1,9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上述
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李依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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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