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86號原 告 游國欽被 告 侯定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1年10月30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行準備程序。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民一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保郎 法 官 陳卿和 法 官 李依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明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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