拋棄繼承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975號
CYDV,101,繼,975,20121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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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975號
聲 請 人 釋普聞
      程惠明
      程惠森
      程惠珍
      程羽昇
      程奕陸
上五人共同
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釋普聞程惠明程惠森程惠珍拋棄繼承准予備查。其餘拋棄繼承(即聲請人程羽昇程奕陸部分)應予駁回。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拋棄繼承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民法第117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又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 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復為民法 第1138條所明定。次按民法第1138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 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其他同為繼承之人。第 二順序至第四順序之繼承人中,有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 歸屬於其他同一順序之繼承人。與配偶同為繼承之同一順序 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權,而無後順序之繼承人時,其應繼分歸 屬於配偶。配偶拋棄繼承權者,其應繼分歸屬於與其同為繼 承之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其親等近者均拋棄繼承權時, 由次親等之直系血親卑親屬繼承。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 承權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亦為同法第1176條所明文 。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等為被繼承人程許碧美之合法繼承人 ,被繼承人於民國101年10月12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 承權,除分別通知其他繼承人外,爰具狀聲明拋棄繼承權, 請准予備查。
三、經查:
㈠、被繼承人程許碧美(女,24年12月9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設籍嘉義市○區○○里○鄰○○○路 83巷86號)於101年10月12日死亡,聲請人釋普聞程惠森程惠明程惠珍為被繼承人之子女,為法定繼承人乙節, 有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在卷可稽,聲 請人釋普聞程惠森程惠明程惠珍聲請拋棄繼承部分, 准予備查,合先敘明。
㈡、惟被繼承人尚有一子程惠霖即聲請人程羽昇程奕陸之父,



程惠霖目前尚未死亡,有其戶籍資料在卷可稽,且其並未向 本院聲明拋棄繼承,亦有本院索引卡查詢證明可參,是被繼 承人第一順序之繼承人親等近者尚未完全拋棄繼承,依法聲 請人程羽昇程奕陸為被繼承人之孫子女,屬次親等之直系 血親卑親屬,尚無繼承權,則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程羽昇程奕陸等既尚無繼承權,其等聲明拋棄繼承,即有未合, 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家事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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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