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950號
CYDV,101,繼,950,201210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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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950號
聲 請 人 林哲艮

上列聲請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係被繼承人林宗源(男,民國○○年○ 月○○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嘉義縣竹崎鄉
白杞村1 鄰白杞51號)之子,為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01 年
9 月28日死亡,聲請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
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
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將本裁定前2 項全文登
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並將登載證明檢送
本院。
四、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繼承人林宗源之遺產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家事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駱大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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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