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1年度,823號
CYDV,101,繼,823,201210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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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繼字第823號
聲 請 人 蘇惠玟
被繼承人  蘇三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就被繼承人蘇三平之遺產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
本院於民國101年9月1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主文欄及理由欄二、第三行至四行關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之記載,應更正為「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 第239條亦規定甚明。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 然錯誤,茲依職權更正如上。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李秋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書 記 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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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