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85號
聲 請 人 侯陳碧雲
相 對 人 侯佳郎
侯懿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給付扶養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侯佳郎為夫妻關係,育有相 對人侯懿芹,聲請人與相對人二人戶籍雖同設一處,但其等 居住在台北市,且未支付聲請人任何扶養費用,未履行扶養 義務。聲請人為重度肢障之身心障礙者,雖經營南新書局, 但因經濟不景氣,生意清淡,收入微薄,由南新書局進貨明 細可知,每月進貨不過數千元,扣除成本,每月僅得1至2千 元,加計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南區電信分公司嘉義營運處 一年2880元之收入,每月收入不足2千元,根本無法維持生 活。相對人侯佳郎與聲請人為夫妻關係,相對人侯懿芹為聲 請人之女,均應負扶養義務,爰依民法第1114條第1項、第 1116條之1規定,聲請相對人給付扶養費,並聲明:相對 人侯佳郎、侯懿芹等應自本件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聲 請人死亡之日止,按月於每月1日各給付聲請人8千元。聲 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請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二、相對人則抗辯以:
、相對人侯佳郎部分:相對人侯佳郎目前狀況負債超過資產, 每月打零工維生,從事大樓清潔工作,月入約15000元,有 時工作較少就不到1萬元,在台北與相對人侯懿芹共同租屋 生活,經濟十分拮据,根本沒有辦法負擔扶養費等語。、相對人侯懿芹部分:相對人侯佳郎與聲請人一直處於分居狀 態,相對人侯懿芹由祖父母一手帶大,直至聲請人回太保市 開設南新書局,以教育為由將相對人侯懿芹接回共同生活, 原以為聲請人會像祖母一樣的疼愛自己,沒想到聲請人情緒 管理不良,常常失控毆打相對人侯懿芹巴掌,相對人侯懿芹 身心非常受創,有一次聲請人變本加厲以開鐵門之鐵條對相 對人侯懿芹施暴,相對人只好向堂嫂陳英珠求救,相對人侯 懿芹受不了聲請人長期暴力,國中一年級就逃回祖父家(與 南新書局僅一街之隔),由祖母照顧到高一,因祖父母年事 已高,相對人侯懿芹不想造成其等負擔,所以休學工作一年 ,之後又再回到校園。高三時相對人侯懿芹出了一場車禍, 需要復健及照顧,只好回到祖父家由父親照顧,因為父親認
為一家人還是要生活在一起,就要求相對人侯懿芹回去與聲 請人共同生活了約2年,但因聲請人情緒管理不良,不斷數 落相對人不是,心情不好也會驅趕相對人及父親,不斷的言 語暴力,相對人二人無可奈何,只好到台北投靠親戚並工作 ,因經濟因素,相對人侯懿芹工作存錢直到22歲才開始上大 學的夢想。聲請人雖然於86年間中風造成肢體殘障,但還是 可以自理生活,且經營南新書局,有一定的收入。聲請人未 盡人母之責,相對人侯懿芹1至15歲期間可以說是祖父母扶 養的,16歲後就靠自立更生,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三、按「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夫妻互負扶 養之義務,其負扶養義務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卑親屬同,其受 扶養權利之順序與直系血親尊親屬同。」、「受扶養權利者 ,以不能維持生活而無謀生能力者為限。前項無謀生能力之 限制,於直系血親尊親屬,不適用之。」,民法第1114條第 1款、第1116條之1、第1117條固有明文。惟按,民法第1118 條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 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 義務。」、第1118條之1亦明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 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 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 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 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 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 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蓋此種情形, 如令義務人完全扶養義務,有違事理之衡平,宜賦予法院衡 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 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四、經查:
、聲請人與相對人侯佳郎為夫妻關係,育有相對人侯懿芹,又 聲請人肢體障礙,目前經營南新書局,收入難以維持生活等 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殘障手冊、明細對帳單、 100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為證,且為相對人所 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則相對人侯佳郎既係聲請人之配偶 ,相對人侯懿芹係聲請人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聲請人目前難 以維持生活,揆諸上開規定,相對人2人均對聲請人負有扶 養義務甚明。
、惟相對人以前詞置辯,相對人侯懿芹並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 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免除其等之扶養義務,經查:、依卷附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所示,相對人侯佳
郎100年度並無任何薪資所得資料,且名下無任何不動產, 必須租屋而居,其自承在台北工作每月收入僅約15000元, 若非有賴相對人侯懿芹協助,顯難以維持在台北之生活;且 聲請人自承目前經營之南新書店房屋為相對人家人向政府承 租興建提供伊使用,可見,相對人侯佳郎已以提供房屋讓聲 請人經營書局之方式,給予聲請人必要的生活協助,並非絲 毫未盡扶養義務。相對人侯佳郎現年55歲,從嘉義至台北謀 生,又無特殊專長,不易找到工作,其辯稱生活拮据乙節, 應非虛妄。且相對人侯佳郎尚有100餘萬元之負債未清償, 有貸款餘額證明書在卷可參。兩造既為夫妻關係,本應互負 扶養義務,聲請人雖領有重度肢體障礙之殘障手冊,但僅為 行動較不方便而已,聲請人自承目前經營南新書局,可見並 非毫無工作能力,只是難以維持生活,然相對人侯佳郎本身 尚有待相對人侯懿芹扶養,如何強令其負起支付聲請人扶養 費用之義務?
、又相對人侯懿芹100年度有所得327626元,名下無不動產乙 節,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在卷可查。相對人 侯懿芹所為前開抗辯,業經證人陳英珠到庭證稱:「(相對 人侯懿芹小時候是否祖父母帶大的?)我嫁過去現在的戶籍 地後,就看到侯懿芹是給其祖父母帶,直到國小左右,聲請 人說要帶回去中山路。(聲請人把相對人侯懿芹帶回去照顧 是何時?)詳細時間不記得,但聽相對人侯懿芹祖母說,相 對人長大了,可以幫忙顧店,所以要把他帶回去。(你有無 聽過侯懿芹被聲請人家暴的事情?)我民國80年嫁過去,我 有看過相對人被打一次,那次相對人侯懿芹的傷勢很恐怖, 當天的情形是聲請人要求侯懿芹回家,她不敢自己回去,所 以侯懿芹祖母叫我陪同,結果我親眼看到聲請人拿鐵桿打侯 懿芹,聲請人還禁止相對人哭,並且用衛生紙塞侯懿芹嘴巴 ,侯懿芹的嘴巴還流血,我當時懷孕肚子很大,我就說我要 回去叫先生過來,之後我不敢再進去,後來我先生說不要管 他們家的事情,因為聲請人說他是管教女兒。(當天聲請人 拿鐵桿是否有打在相對人侯懿芹身上?)有,但打幾下忘記 。」等語。又相對人侯佳郎以證人身份亦證稱:「(聲請人 是否在侯懿芹小時候是否會動手打她?)是,聲請人比較強 勢?(聲請人會拿什麼東西打?)聲請人拿到什麼東西就用 什麼東西打。(是否有打到侯懿芹受傷?)有。(聲請人是 否有把你及侯懿芹趕出門,不讓你們住在中山路?)有,聲 請人是罵我們不要臉,說我們回家讓聲請人養,那時候侯懿 芹已經國中畢業有在外打工。」等語,可見聲請人在相對人 侯懿芹年幼時確實曾其有嚴重之暴力行為。
、聲請人雖主張其於39歲(即民國85年間)生病,才沒有負擔 家計云云,然聲請人仍持續經營南新書局,可見即便目前也 非毫無謀生能力或收入。又相對人侯懿芹為民國71年7月20 日生,然依其勞保投保資料所示,於87年9月7日(16歲時) 即開始在萬客隆上班,有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在卷 可查,可見伊辯稱國中畢業就開始自立更生乙節,絕非虛妄 。至於聲請人與相對人侯佳郎間之其他爭執,則與相對人侯 懿芹無涉,不足以作為聲請人在相對人侯懿芹未成年前,即 不願意負擔相對人侯懿芹生活費用之藉口。
、本院審酌上情,認聲請人在相對人侯懿芹年幼時未盡善扶養 責任,於其甫16歲即要求自立賺錢,且有暴力毆打相對人侯 懿芹之舉動,多年來未關心相對人侯懿芹,僅因無法順利聲 請政府補助提起本案,在此之前,與兩造少有聯繫,聲請人 所為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情形嚴重,當屬情節重大,如 仍命相對人侯懿芹對於聲請人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是 以,相對人侯懿芹主張依民法第1118條之1第2項之規定,免 除其等對原告之扶養義務,於法並無不符,應予准許。又相 對人侯佳郎經濟拮据、收入不穩定,並有負債,本身也難以 維持自己生活,爰依民法第1118條之規定減輕其義務;相對 人侯佳郎已提供南新書局所在處之房屋(該處土地乃向政府 承租,房屋則為聲請人與相對人結婚前即由相對人家人興建 此點,業經聲請人陳述明確)給聲請人做為營生之用,堪認 相對人侯佳郎已負擔部分之扶養責任,聲請人再請求相對人 侯佳郎以給付扶養費,當屬無據。
五、綜上所述,聲請人依民法第1114條第1項、第1116條之1規定 ,聲請相對人二人應自聲請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聲請人死亡 之日止,按月給付聲請人扶養費各8000元,即無理由,應予 駁回。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 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洪嘉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許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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