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家聲字第123號
聲 請 人 趙榮貴
相 對 人 孫敏超
相 對 人 張美鈴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宣告夫妻分別財產制事件,本院於民國101 年
8 月31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主文欄、理由欄內關於相對人「張美玲」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張美鈴」。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書記官 駱大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