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蕭素月
相 對 人 李 鑾
相 對 人 朱麗容
相 對 人 朱淑惠
相 對 人 朱莉卉
相 對 人 朱麗峰
相 對 人 朱麗諭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 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債務人朱宗男於民國84年11月1日向聲請人 借款新臺幣6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5年2月6日,並 以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設定抵押權,嗣債務人朱宗男死 亡,由相對人李鑾等六人於民國100年3月25日依法繼承,均 經登記完畢。詎屆至清償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 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
三、聲請人上述主張業經其提出他項權利證明書、抵押權設定契 約書、本票、借據等影本及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為證,本件 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 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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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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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權 利 範 圍│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段 │ 地 號 │目│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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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民雄鄉 │民文│ │728 │建│78.15 │全部 │李鑾等6人公 │
│ │ │ │ │ │ │ │ │ │同共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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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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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單位:平方公尺) │附 屬 建 物│ │ │
│ 編 │ 建 │ │ │ ├──┬──┬──┬──┬──┬──┬──┬─┼───┬─┬─┤權利│ │
│ │ │ │ │主要建築│ │ │ │ │ │ │ │合│主要建│面│面│ │ │
│ │ │建物門牌│基地坐落│ │ 一 │ 二 │ 三 │ 騎 │ │ │ │ │ │ │積│ │備考│
│ │ │ │ │材 料 及│ │ │ │ │ │ │ │ │築材料│ │ │ │ │
│ 號 │ 號 │ │ │ │ 層 │ 層 │ 層 │ 樓 │ │ │ │ │ │ │單│範圍│ │
│ │ │ │ │房屋層數│ │ │ │ │ │ │ │計│及用途│積│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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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9 │嘉義縣民│嘉義縣民│住家用鋼│40.4│55.3│55.3│13.8│ │ │ │17│電梯樓│5.│平│全部│李鑾│
│ │ │雄鄉文隆│雄鄉民文│筋混凝土│0 │6 │6 │6 │ │ │ │0.│梯間 │90│方│ │等6 │
│ │ │村建國路│段728地 │加強磚造│ │ │ │ │ │ │ │88│ │ │公│ │人公│
│ │ │2段153 │號 │三層樓房│ │ │ │ │ │ │ │ │ │ │尺│ │同共│
│ │ │-2 號 │ │ │ │ │ │ │ │ │ │ │ │ │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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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即債務 人)收受本裁定之送達證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