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1年度,140號
CYDV,101,司拍,140,201210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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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賴金蓮
相 對 人 謝正谷
相 對 人 謝正煇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 條之 17、第873 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7年7 月25日以其所有、如附 表所示不動產以及坐落嘉義縣中埔鄉○○○段183-15地號、 63建號、96建號之不動產,為擔保其本人對於第三人游順興 所負借貸、保證、票據等債務之清償,設定新臺幣(下同) 10,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107 年 7 月24日,清償日期依各個債務契約約定,經依法登記在案 。嗣第三人游順興於98年4 月21日,將相對人謝正谷、謝正 煇等二人對其全部欠款9,616,500元之部分債權額4,700,000 元,暨上開抵押權債權額比例96165分之47000讓與聲請人賴 金蓮,並於98年4 月24日經登記在案。茲因聲請人執有相對 人二人於97年8月15日簽發、票面金額4,700,000元、未載到 期日之本票乙紙,詎於98年5 月22日經提示後不獲付款,尚 欠本金4,700,000 元仍未清償。為此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 以資受償。
三、本件聲請,業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 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優先受償同意書、債權讓與 通知書、債權讓渡書、本票等影本各一件,以及土地登記謄 本八件等為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相對人於 101年9月19日具狀異議已有部分清償,尚欠3,500,000 元債 務云云,惟按非訟法院僅對於聲請人所提證明文件而為形式 審查,並無實體審認之權限,相對人上開陳述,已涉及實體 上權利義務關係是否存在而有所爭執,應另循民事訴訟程序 尋求救濟,併予敘明。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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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14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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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 │
│ ├───┬────┬───┬──┬────┤ ├────┤權利範圍│ 備 考 │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段│地 號 │目│平方公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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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嘉義縣│中埔鄉 │石頭厝│ │220-9 │建│65.00 │2分之1 │所有人:謝正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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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嘉義縣│中埔鄉 │石頭厝│ │220-127 │林│360.00 │2分之1 │所有人:謝正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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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嘉義縣│中埔鄉 │石頭厝│ │183-5 │田│2575.00 │全部 │所有人:謝正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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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嘉義縣│中埔鄉 │石頭厝│ │183-17 │田│1145.00 │全部 │所有人:謝正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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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嘉義縣│中埔鄉 │石頭厝│ │184-7 │田│449.00 │全部 │所有人:謝正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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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嘉義縣│中埔鄉 │石頭厝│ │220-46 │建│394.00 │2分之1 │所有人:謝正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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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嘉義縣│中埔鄉 │石頭厝│ │220-48 │建│67.00 │2分之1 │所有人:謝正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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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嘉義縣│中埔鄉 │石頭厝│ │220-88 │林│430.00 │2分之1 │所有人:謝正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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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相對人收受 本裁定之送達証書影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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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