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號原 告 文凰玲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被 告 唐漢策略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義祥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複 代理人 陳坤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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