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1年度,1號
CYDV,101,勞訴,1,201210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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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訴字第1號
原   告 文凰玲
訴訟代理人 嚴天琮律師
被   告 唐漢策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義祥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複 代理人 陳坤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民二庭法 官 林中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意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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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唐漢策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策略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