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許強制執行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勞聲字,101年度,5號
CYDV,101,勞聲,5,20121029,1

1/1頁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勞聲字第5號
聲 請 人 林家稜
聲 請 人 李楷模
聲 請 人 黃麗娟
聲 請 人 林美華
聲 請 人 陳曉琪
聲 請 人 張玉花
聲 請 人 石宓主
聲 請 人 張淑雅
聲 請 人 徐淑婉
聲 請 人 郭沛縈
聲 請 人 陳淑芬
聲 請 人 官怡君
聲 請 人 李佳樺
聲 請 人 賴世珍
聲 請 人 陳慶偉
聲 請 人 蔡義雄
聲 請 人 張宜傑
聲 請 人 蘇妙真
聲 請 人 游秋萍
聲 請 人 呂佳蓉
聲 請 人 翁志榮
聲 請 人 葉青旺
相 對 人 嘉義縣太保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董國誠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如附件嘉義縣社會局於中華民國101 年09月10日嘉縣社勞資字第1010035905號函所附之嘉義縣社會局於101 年08月2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結果成立:「資方(即相對人)同意勞方(即聲請人)所請求資遣費及年終獎金金額」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林家稜等人任職於相對人嘉義縣 太保市公所提供勞務,嗣雙方因勞資爭議事件,於民國101 年08月22日在嘉義縣社會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 相對人同意聲請人所請求資遣費及年終獎金金額。惟相對人 於調解成立後,迄今未履行其義務,為此,爰聲請裁定准予 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勞資爭議經調解成



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 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 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 」
三、經查,聲請人上揭主張,業據聲請人提出如附件嘉義縣社會 局於101 年09月10日嘉縣社勞資字第1010035905號函所附之 嘉義縣社會局101 年08月22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又查 ,兩造經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聲請人所請求資遣費及年終 獎金金額。調解成立內容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負私法上給付 之義務,而相對人迄今既未依調解成立內容履行,且無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60條關於法院應駁回聲請強制執行裁定之情形 ,則聲請人聲請本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自應予 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民三庭法 官 呂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陳見明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