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破字第9號聲 請 人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代 理 人 蔡尚憲相 對 人 東泰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債 權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濬智代 理 人 沈志元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代 理 人 吳熾松債 權 人 兆豐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瑞源訴訟代理人 李耀文債 權 人 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湯雄訴訟代理人 王家宏債 權 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訴訟代理人 洪志明破產管理人 王戊昌會計師監 察 人 張玉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0月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與正本之財產分配表關於「東榮五金工業(股)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東隆五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 之,非訟事件法第20條第2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應予更正。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民一庭法 官 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鴻明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