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87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呂龍興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前犯強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
一○一年度執聲付字第一五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呂龍興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查本件受刑人呂龍興前犯強盜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八 年確定,並執行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於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九日核准假釋 ,而刑期終結日期原為一百零四年六月十九日,惟依行刑累 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一百零二日,縮短刑期屆滿日為一 百零四年三月九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 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 、第九十三條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仁智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