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1043號
聲 請 人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具 保 人 葉松達
受 刑 人 羅琮竣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沒入具
保人繳納之保證金(101年度執字第16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葉松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如聲請書所載(參附件)。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 、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受刑人羅琮竣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指 定保證金新台幣5萬元,於民國100年10月21日由具保人葉松 達繳納後,將受刑人釋放,嗣受刑人經本院以100年度訴字 第485號判決,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6月,並經臺灣高等 法院臺南分院、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移送執行後經傳拘 無著,於101年9月7日,經聲請人發函通知具保人應於101年 9月28日,將受刑人帶同到案執行,逾期即予聲請裁定沒入 保證金,經向具保人住所地嘉義縣梅山鄉○○村0鄰○○0號 送達,於101年9月12日,由其同居人即其妻林秋雲收受通知 ,惟受刑人仍未到案等情,有刑事保證金收據、送達證書、 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拘票及拘提報告書、通知等附卷可 稽,是受刑人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上揭 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春慧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